文_李敬
一、残障妇女儿童为什么需要特别保护
妇女儿童由于生理、社会发展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划分,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根据2014年《manbetx官方网站手机登录事业统计年鉴》中的主要数据简报,我国14周岁以下的残障儿童有78.6万人,占整个数据人口的2.8%。整个持证manbetx官方网站手机登录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女性1121.9万人,占比39.9%。残障儿童和残障妇女数量多,需求迫切,需要特别扶助政策。特别是残障儿童,如果为其提供及时的介入、治疗、康复和学前教育等服务和相应保障,将极大成度上降低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提高其生活质量,减少其成年后的社会照料成本,所以“早期投入一块钱,成年节约一百元”的保障和服务理念需要达成社会共识。
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应如何理解和落实这些规定
这里先让我们看看公约是如何对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规定的,见《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 残疾妇女
一. 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在这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目的是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七条 残疾儿童
一.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 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
三.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
除了上述两个条款外,其实《公约》序言也对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的保护有特别关注,如:
……
(十七) 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
(十八) 确认残疾儿童应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承担的义务。
(十九) 强调必须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促进manbetx官方网站手机登录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
通过序言和第六、第七条可以看出《公约》对残障妇女儿童保护所具有的特色。
首先,序言中指出残障女性,不论是成年妇女还是女童,都更容易遭受各类不利处境,如暴力、伤害、凌虐、疏忽、剥削等,这些情况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不断有媒体曝光和学者研究成果出现。在对孤残儿童的一些调研中,反映出的事实也是,残障女童甚至是健康女童也往往是被遗弃的对象。除了对残障妇女和女童的关注,《公约》序言中还承认了残障儿童的权利,即残障儿童有权享受如普通儿童一样的权利和自由,不能因其损伤或残障,剥夺了他或她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享受,这一点上对应《公约》中的国家义务部分,是应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
其次,《公约》第六条承认了多重歧视的问题,多重歧视是指残障女性不仅会因身有损伤而遭到一般性的社会不利因素,还因为性别原因,遭到来自于其他社会传统的歧视,在残障儿童领域也是一样,残障儿童不仅因为损伤遭到不利,也会因为心智不成熟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再次,《公约》要求对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缔约国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其充分享受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也就意味着,《公约》的各类实体性权利条款,残障妇女都有权享受,而残障儿童则依据其年龄和成熟情况,在充分表达其意见的基础上,一如其他儿童一样,有权享受。这里,公约实际上是把“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能做事关我们的决定”这样一个残障社会运动的金标准,贯彻到了性别和年龄等领域,是对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的充分赋权。也因为有了《公约》这类明确的规定,缔约国就需要在国内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可能遭受的不利因素,拆除社会不利藩篱,最大限度地为残障妇女儿童提供保护,严格履约以保障残障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和基本自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在第七条还婉转地提到了对残障儿童在意见表达中,要得到适合其残障状况、年龄和成熟程度的辅助手段问题,这和咱们之前讲到不歧视原则落实过程中为残障者提供合理便利,是一脉相通的。这些辅助手段,包括诸如对视力障碍孩子提供manbetx官网入口文形式的资料信息、为其朗读相关规定(朗读员)、为听力障碍的孩子提供手语翻译或文字稿,为智力障碍的孩子提供图文并茂的说明资料等等,凡此种种,都是对不同类别残障儿童能够顺利得到适合其残障、年龄和身心成熟度的信息给予协助,帮助其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表达意见所做出的努力,而这些现在也成为了国家法定义务。
当然,这里依然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在落实这类公约时,都要依据本国的传统以及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权利实现是要钱来保障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不过,观念的更新,可能会让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所谓“昂贵的”权利时,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发明创造出很多物美价廉的方式方法,这对人口大国而言特别重要。
三、中国目前的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权利保护主要制度法规一览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儿童工作。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妇女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享有平等权利,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保障法》中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益等做了详细规定,体现了我国充分履行国际义务的态度。
同样的,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手段(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在这次修订中,国家首次明确了十八周岁以下属于儿童范围,这呼应了我国早已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同时这部法律中也明确提到保护残障儿童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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